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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渊,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西电视台《法治最前线》点评嘉宾、《大家说法》主讲人,南宁电视台《新闻夜班》《电视问政》栏目法律点评嘉宾,曾受聘南宁市首届检察... 详细>>
律师姓名:李章渊律师
手机号码:13377089633
邮箱地址:909980896@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1320201683
执业律所: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金座29层
这是一个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案子,当事人本以为有了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对方会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谁知,对方使出“拖”字决,无奈起诉维权,本以为平淡的案子却意外地庭审激辩,我代表原告出庭据理力争,最终得到应有赔偿。
案情情况:
2012年2月x日中午12时x分,黄x驾驶桂ARxx号小货车与农某驾驶的桂AYxx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及其车上的覃某、韦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黄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驾驶的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广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前,该车已在中国xx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不知何故,无论是黄某还是广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都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意思表示,联系他们,却一直“拖”而不决,无奈农某、覃某、韦某委托我们进行起诉。
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在办理过程中难点不少,第一个难点是我方主张交强险的赔付,三人的比例如何确定;第二个难点是被告广西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另一被告黄x签订了发生事故责任由黄x独立承担的合同,如何证明该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第三个难点是如何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治疗中使用的部分药品超过医保范围,不属于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这个问题;第四个难点是如何说服法庭支持我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在庭审过程中,围绕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费用是否合法有据两个争议焦点,以及上述难点,我和对方三被告的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我立足于最新的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的确定,到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再到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逐一厘清本案的焦点难点问题,有理有据,据理力争。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对我方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赔付。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我又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取得良好效果,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当事人对我表示了感谢:“本来我们以为不得赔那么多钱的,精神损害赔偿估计也难得的,现在都得赔了,真是感谢李律师啊!”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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